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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普作家网 2014-01-20 12:41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本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一章  分支机构的组成、换届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兼)职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可内设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二)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专家学者中,中青年专家的占有比例,同时兼顾地区、部门之间的比例。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原则上正、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4年。党政机关副处级(实职)以上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围绕国家科普工作的重点,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按要求出席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在本会一届理事会期间,参与本会组织的重大综合性学术活动,如学术年会、科普活动等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注册后方可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由本会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在本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公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公章等其它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会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本会每年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本会将向中国科协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本会将向中国科协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1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须在每年1130日前报协会秘书处,经本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本会派人参与。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两个月报本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培训班,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及论文集(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照片)等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本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自行解决。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会费等。

分支机构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财务工作由本会负责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本会名义签署,并由本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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