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
中国科普作家网 2014-01-20 12:33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
根据《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弘扬协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热心科普创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繁荣我国的科普创作事业,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在各地设立的科普创作基地(中心)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科普创作基地(中心)必须为非法人单位,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依托)单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
3.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力
1.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法定会议,并行使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 该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请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 该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按时交纳会费;
3. 开展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 单位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汇报当年有关的活动小结和翌年活动计划。
第五条 会费
1. 单位会员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 单位会员年度会费收取起始标准为5000元,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止,一次交清。亦可一次交清四年(协会换届期),计20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协是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法定单位会员,不交纳会费。
3. 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本会单位会员的权利,同时终止会籍。
第六条 附则
本条例于2013年4月制定并施行,解释权属中国科普作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