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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创作评论】“名”与“实”:关注不以科普名义进行的科普

科普创作评论 ​刘兵 2024-01-04 15:43

在《关于科普创作及其评论的一种评论》(刊发在《科普创作评论》2022年第1期上,以下简称《一种评论》)一文中,笔者曾对科普给出了一个个人化的定义:科普,就是指在正规的学校教育之外,在社会上,面向非专业人士(也即公众)和在对内容的了解上非本专业的其他专业人士(例如,这里可以是指其普及的内容并非本专业研究领域的科学家或专业科学史家等)的对与科学有关的各种内容,采用各种形式的有意识的普及传播。

在这个定义中,也还是有一些限制和约定的,“有意识的普及传播”就是其中之一。所谓“有意识”,是指行动者在进行这种普及传播时,明确地知道是自己在做科普,或者也可以是指这种普及传播活动是被活动的组织者、资助者、相关管理者或受众明确地理解为是科普。当然,这种认知和理解也取决于不同人对科普的界定。

不过,究竟如何认定科普,似乎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就官方来说,每年都有关于科普的详细统计,并以《中国科普统计》为名正式出版图书。里面涉及全国各地的科普人员、科普场地、科普经费、科普传媒、科普活动等方面的详细数据。但在这些统计口径中,只是涉及类型上的区别,比如,科普人员当然是指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但什么样的工作才属于科普工作呢?再如,科普经费应当包括经费的预算、来源和支出情况,但具体地说究竟把钱花在什么地方才算是科普支出呢?还有,所统计的科普传媒部分,其实只是涉及对不同媒体类型中科普作品的数据,例如图书、期刊、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而在这些媒体类型中,可以传播的内容显然是非常多的,科普应该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类,但究竟什么样的内容才可以被算作是属于科普这个子类的呢?这些数据来源于各级各部门的申报,虽然在调查方案中提到数据会经各级审核,但审核某项内容是否属于科普的标准是什么,调查方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其中的某些内容,如科普场地项中的“科技馆和科学技术类博物馆”,我们姑且可以认为它们因其设计目标就是科普,其中进行的活动自然也因运营者的认识、判定和计划,故属于科普活动(其实对于科学技术“类”博物馆,尤其是那种具有交叉性质的博物馆,是否应将其分类到科学技术“类”博物馆,也还是有一定的可讨论性)。但对于传媒部分,比如什么样的图书才算是科普图书,要给出很明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就存在着可争议的空间。换言之,这背后涉及的仍是对于科普概念的界定问题。

科普的界定并不是一个纯粹、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有着现实的功用。除了前面说到的科普统计之外,当某机构要对某种类型的科普作品(如科普图书、科普影视)进行资助或奖励时,在遴选过程中,自然就会排除掉那些虽然具备图书或影视的形式但却不被评选者认为属于科普的作品。如《一种评论》所提,目前关于科普及其相关概念(如科普图书)的界定仍有很多种,而实际工作中,尽管评审者自己不一定能对界定方式进行严密的概念表达,具体行动上却可以按某种默认的理解对作品进行判别。其实,科普是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理解的。这大致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从内容的角度,定义科普是“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按此规定,当然可以判定在内容上涉及这几个方面时,某种传播活动就属于科普。但在这“四科”中,要点还是要涉“科”,而对“科”也即“科学”的严格定义也存在着一定分歧,因而问题还是存在。不过,这种按照传播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应该说是最为基础性的。

其二,科普也可以从传播者所设定的工作目标来进行判定,也就是说,传播者自己对于其传播工作,从目标上或者说是工作性质上,就设定了是要进行科普。这也可以由评判者认为某项活动的工作目标是科普来判定。像前面所说的科技馆,应该就属于此类,而对于科学技术“类”博物馆,情况就可能更复杂一些,会取决于场馆自身(即其规划者、领导者和运营者)对于本场馆之传播目标的理解,以及对科学和对其场馆展陈与科学之关系的理解。当然,在这种判定方式中,只不过是把前一种从传播内容来界定科普的责任由传播者(或评判者)来确定,来保证相应的工作属于科普。也正是由于认定责任的转移,使得在实践中对某种活动是否属于科普的认定要更简单、更容易一些。这样的分类给予了某类活动以科普之“名”。

其三,传播的实际效果,其实也是可以作为判断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科普的判据。也就是说,即使某项活动,从其实践者或相关管理者来看,或许并没有将其当作科普,而从活动的效果来看,却是能够让参与者或者说受众达到对“四科”的接受,以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提到的“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提升科学素质这一科普的终极目标。这样类型的活动,当然是具有科普意味的,有时其科普效果甚至会更为理想。这是本文重点想要讨论的问题的基础,即突破了对科普在“名”义上的判定约束,而进入到科普之“实”。当然,在这样的判断中,也突破了笔者《一种评论》一文所下的科普定义中“有意识的”这一限定。

涉及科普的“名”与“实”的例子可以有很多。下面可以举出几例来进行分析讨论。

在影视领域,“科普片”(或称“科教片”,这个称呼应该历史更久)被认为是属于科普,这当然没有疑问。但在影院或网络中上映的许多其他涉及科学人物或科学内容的影片,包括许多在受众中影响很大的“大片”,往往在其分类中,却并未被分到科普之列。这样的例子可以有很多。虽然其中像《黑客帝国》(The Matrix)这样影响巨大甚至成为经典的大片,也许因其“科幻”色彩而可能与科普相关,但更多连科幻都不算的商业片和艺术影片,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科学内容,却显然并没有被看作是科普影片。过去,笔者曾与学生合作研究过几个案例。其一,是对以侦破电影为媒介的科学传播研究。“侦探片”自然在分类上不会被认为属于科普类型,但其中却大量涉及到与刑侦相关的科学技术内容,如果将这些内容与科技部、中宣部印发的《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相比较,就会发现两者间其实有很多的重合。那么,观众以娱乐为目标观看了这种并非以科普为目标且不具有科普之名义的影片,其中的科学技术内容难道不会对观众有“科普”式的影响吗?另一个例子是,笔者还曾与学生合作,发表过一篇题为“从《风之谷》看宫崎骏作品中的生态女性主义”的论文。宫崎骏这部经典且影响巨大的动画片,显然不是以科普作为目标,也通常不会被人们认为是科普作品。但其内容涉及人与自然的核心问题,我们的研究分析认为它连带地也具有某种“生态女性主义”的意蕴。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再考虑到它巨大的受众群体,如此多的观众在观看这部未被分到科普类的动画时,观念上多少潜移默化地受到了影响,这难道没有起到很好的科普效果吗?但在《中国科普统计》这样的权威科普数据中,它是否会占据一席之地呢?

在活动领域,群众性的观鸟活动是个很好的例子。若干年前,随着人们开始更多地注重休闲,加上国际国内对于恢复博物学传播的呼吁,原本早就在国外很流行的观鸟活动被引进到了国内,普通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进去,甚至许多人热情极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的观鸟者加起来可能大致有六位数了,而且这个数据还没算上近来更为新兴的以摄影为主要目的参与观鸟活动的这一群体。相应地,各类与观鸟相关的科普图书,无论引进还是原创,都出版了不少。在这种公众自发组织的活动中,其实包含着对鸟类知识的学习,同时也让观鸟者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了进一步认识,从效果上看,应该算是很好的科普活动了。前些年,笔者也曾让门中的一位硕士做过以“北京观鸟会活动科学传播研究”为题的学位论文,全文收入了笔者和江晓原主编的“我们的科学文化”丛书中。之所以做这样的研究,自然也是因为笔者认为,观鸟是一种很有意义而且效果很好的、有特殊价值的科普活动。如果按照当下比较热门的博物学传播普及标准,观鸟当然可以属于科普,但官方列举或资助科普项目时却几乎没有涉及过观鸟活动。在某种默认的科普标准之下,那些被资助的科普项目,往往是传统中更标准的,和物理、化学、生物、航天等学科相关的项目。这也表明了在某种共识中,观鸟这种有益的科普活动虽然有其“实”,而且是效果很好的实,却往往未得到被承认的科普之“名”。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至少,在笔者所指导的从事科学传播方向研究的学生中,选题很多都涉及了这种非以科普之名来进行但效果为实的科普。它们因缺乏科普之名,没有被认为属于标准的科普,从而被科普的领导者、资助者和实践者所忽视,所以才更需要被关注、研究,从而发展得更好。

就总结来说,结论也很简单。即我们研究科普、评论科普、资助科普,进行科普实践,不应该忽视这些无名有实的科普。这样一来,科普就又变成一个范围更大的“大科普”了。这种认识会在科普的评奖、资助等问题上带来很不一样的结果。如果回到对科普创作的评论上,是不是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拓宽我们的眼界,将那些并无科普之“名”但明显有良好科普效果的作品,作为评论和研究的对象呢?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没有科普之“名”却明显产生负面科普效果的作品,为消除其负面影响,恐怕就更有评论的必要了。否则,因其没有科普之“名”而在评论中对其视而不见,就更不利于达到科普的预设目标。

这样的评论和关注,则又会让我们从实际效果的角度对科普作品产生新理解,在研究者与作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作为一项有益的事业,科普工作本来就应该实事求是,不宜因为某些传统的认知而自我束缚,而是要以发展的心态和多元的立场来看待、开展并改进科普评论。

作者:刘兵,山东中医药大学中医文献与文化研究院教授,中国科协—清华大学科技传播与普及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科学史、科学文化与科学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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