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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普作家网 China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中文简称:中国科普作协。英文译名:China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WA。

第二条 本会是以科普创作者为主体,由科普作家、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出版家、艺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人员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科普创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关于科普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开展科普创作研究、科普工作交流、科普宣传和科普实践,培养科普创作人才队伍,推动科普创作繁荣发展,促进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科学文化,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规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和鼓励以人民为中心,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各类型科普精品的创作;

(二)开展科普创作理论研究、学术研讨和学术年会,为科普创作人员提供学术交流服务;

(三)通过举办征文竞赛活动、创作交流活动和创作培训,发现和培养创作人才;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通过搭建媒体平台、举办展览展示、开展作品推介研讨等扩大科普创作成果影响力;

(五)研制和发布团体标准,加强科普创作评论,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规范和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六)建设高水平科普创作智库。开展科普创作相关调查研究,反映意见建议,积极建言献策;

(七)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八)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科普创作行为,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维护科普创作者合法权益;

(九)促进科技和文化融合,推动科普新模式新场景新业态发展,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和科学文化;

(十)认真积极承担党和政府委托的工作,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文化场馆、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科普产品生产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发展全球科普创作组织;

(十二)举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艺术家、摄影家、编辑家、出版家、企业家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科普创作能力和意愿且创作过科普作品的科技工作者;

2.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创作过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创作者;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4.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国性科普评奖或其它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5.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管理人员;热心科普创作并对科普创作事业发展提供不同形式赞助的企业家。

(六)年满18岁(含18岁)以上的高等院校的学生在科普创作及科技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经申请可成为学生会员;

(七)与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艺术、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愿意提供赞助的企业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单位会员;

(八)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同时提交相关作品;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专职工作人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项目经费;

(三)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经费;

(四)国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5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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