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管理员 2017-04-11 10:14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并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会章程对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是指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全称,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承担。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本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及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工作。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须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兼)职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是该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意增加中青年专家的占有比例,同时兼顾地区、部门之间的比例。
(四)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协会党组织领导。
第八条 设立新分支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新分支机构发起人(自然人或团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如获通过将形成议案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如初审或审议未获通过,将向发起人回复理由。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会议纪要,并正式发文批复。
(四)根据批复,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在成立大会召开之前报送分支机构拟任人员构成名单及《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分支机构委员登记表》。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分支机构登记表》报协会备案。协会向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颁发聘书。
(五)由协会秘书处向中国科协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填报《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
三、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4年。换届前应提前2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换届申请表》《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分支机构委员登记表》。
(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其换届申请批复后,即可召开换届大会。
(三)在新一届机构中,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四)换届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更新填报《分支机构登记表》。协会向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颁发聘书。
(五)分支机构换届应认真做好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的交接,特别是重要文件档案等方面的交接。
四、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围绕科普工作的重点,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普创作实践活动与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普创作人才。
(三)反映本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科普作家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四)根据本会章程向协会推荐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学生会员。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按要求出席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
五、分支机构管理及考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享有在《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挂靠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发布信息,需提前向秘书处报送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履行手续,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单独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协会逐渐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秘书处将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整改或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