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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全国学会重点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消息 2024-01-24 18:06

(科协办发创字〔2022〕33号2022年9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对中国科协业务主管全国学会的监管,保障全国学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加强党对全国学会的全面领导,以监管促规范、以服务促发展,不断提升全国学会依法依章程办会能力,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学会是指在民政部登记、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监管事项,主要是指全国学会在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实施中,因履职不当产生的,可能造成政治、经济和安全风险,对学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对全国学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按中国科协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管原则

第六条预防为主。加强对重点事项产生原因、发生类别等研判分析,注重应用年检、年报和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坚持底线思维,做好对相关事项的风险排查与防控,强化对全国学会的警示和提醒,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干预,防患未然。

第七条问题导向。针对学会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管得住、可操作、能问责的监管制度体系,分类制定全国学会制度清单及制度模板,填补监管空白,细化监管事项,明确审批条件、报批流程和惩处措施,堵住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效能。

第八条协同共管。按照职能分工,建立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实施的协同监管机制,对口加强与学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所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外事、信访、网信、国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防处结合、惩戒联动。

第九条审慎处置。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介入,深入调研,客观研判,分级分类确定处置措施。做好舆情跟踪引导,注重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和全国学会利益。

 

第三章重点监管事项

第十条重点监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否有力。

(二)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所举办活动、邀请人员、传播观点以及出版物、宣传品、网站及媒体等,是否因涉及敏感人物、敏感事件、政治立场等,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等重大舆情。

(三)是否超出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造成重大危害,或引发重大影响诉讼活动。

(四)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涉外活动,出国(境)开展交流,接收境外捐赠资助,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组织,在境外服务器和社交媒体开设账户、设立网站等。

(五)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服务、评比达标表彰等,在上述活动过程中是否弄虚作假,违规收取费用,危害公共利益或侵犯科技工作者权益,对全国学会社会形象和公信力造成重大影响。

(六)是否按章程规定按时完成换届、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核准和负责人备案,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是否报批,是否坚决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无特殊原因不按期换届,理事长、秘书长等是否不履职或违规履职。

(七)是否与行业管理部门、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等在涉及学会党建、人事、经费等重要事项中出现分歧,导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八)是否未经授权或批准,以中国科协及其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九)科技工作者书面实名反映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事项。

 

第四章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报批机制。全国学会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事项报告报批联络工作。中国科协在官网等公布相关重大事项联络部门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需即时报告事项:

(一)引发重大舆情,形成社会关注热点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全国学会理事长、秘书长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群体性、具有重大影响诉讼活动的。

(五)以全国学会名义就公共事务、国际事务发声的。

(六)其他全国学会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需按有关规定报批(报备)事项:

(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国科协领导同志参加会议活动或致贺信。

(二)召开换届会议及负责人调整。

(三)申请中国科协作为全国学会主办会议活动的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

(四)申办或举办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召开的国际会议及相关事项。

(五)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六)申请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七)申请联合国咨商地位。

(八)申请在境内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

(九)申请组织出国(境)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

(十)申请接收境外捐赠资助。

(十一)申请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承接国际科技组织在华分支机构。

(十二)申请在境外服务器、社交媒体开设账户,设立网站。

(十三)其他按规定需要报批事项。

第十四条建立数字化动态监管机制。发布全国学会综合评估排名和分类排名,精准研判全国学会管理短板。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全国学会重点监管事项进行可视化、动态化监测,及时作出预判研判。

第十五条建立定期专项督查机制。每年确定一项或若干项重点监管事项,遴选一批全国学会,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出具专项督查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督促全国学会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中国科协官网建立全国学会重点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全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惩处和激励

第十七条中国科协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重点监管事项出现问题的全国学会进行综合研判,确认问题类别,分级分类处置,并将相关全国学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八条处置措施

(一)函询。书面或口头要求全国学会自查并据实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依据。

(二)约谈全国学会负责人。由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同志,牵头部门、专项负责部门负责同志,与全国学会理事长、秘书长面对面沟通,说明问题并提出要求,予以纠正规范。

(三)责令调整。书面或口头督促全国学会停止或按时限纠正有关行为。

(四)告诫。对全国学会有关行为提出书面告诫。

(五)限期整改。向全国学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全国学会制定整改方案,按整改要求落实责任,逐项完成整改,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六)内部通报批评。在科协系统内对有关全国学会作出批评,要求全系统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七)暂停相关业务活动。向全国学会下达通知,要求全国学会在一定时限内停止超出章程规定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或应批未批开展的业务活动。

(八)提请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建议民政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撤销团体会员资格。是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的全国学会,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十)变更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全国学会另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到民政部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全国学会重点监管事项出现问题,影响范围小且可控,未造成实质后果,可快速解决的,视情采取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处置措施;影响范围较大,已造成一定损失并引发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关注,需通过协调沟通解决的,视情采取第十八条第(四)(五)(六)款处置措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全国学会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以及受到有关部委行政处罚的,视情采取第十八条第(七)(八)(九)(十)款处置措施。全国学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全国学会一经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取消中国科协业务主管全国学会、团体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并通报民政部、学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等,必要时联合处置惩戒。处置后按时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后,经全国学会申请、中国科协批准,可移出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事项列入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综合评估指标,建立全国学会监管动态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监管问题处置后,中国科协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相应监管制度,持续完善制度体系。

第二十三条对重点监管事项监控不力、没有及时报告、未能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对在重点监管事项发现、报告、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表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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