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中国科普作家网 2014-01-20 12:27
中 国 科 普 作 家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中国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China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人士,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国的科普创作队伍,提高我国的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针指引下,开展科普创作、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发展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二)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进程和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组织编创各种科普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通过主办、合办或协办科普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作品的平台,繁荣科普创作。
(四)通过办好会讯,开展科普评论、征文和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创作,促进科普创作水平和科普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扩大协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公众对中国科普作协及其会员、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时反映、反馈科普市场的供需情况;为广大会员提供即时交互活动的场所;加强协会与会员的沟通、联系;接受会员的约束监督。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接受党和政府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普创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根据会员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出版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根据社会需求以及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与国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十)与国外的对口团体、对口单位及科学作家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 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出版图书3种以上或播发短篇作品3篇以上)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作者、译者、美术工作者和评论工作者;
2.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 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国性科普评奖或其它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 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干部;
5. 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审和编导人员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学生会员:在科普写作及科技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入会为学生会员。
(三)单位会员: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 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推荐;
3.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
4.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二)学生会员
1. 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 经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推荐;
3.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
4.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
3.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学生会员
1.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2.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单位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 该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请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 该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时交纳会费。
(二)学生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时交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按时交纳会费;
3.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 单位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汇报当年有关的活动小结和翌年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届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有授予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工作和联系相关事宜的权力。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理事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和项目经费;
(四)国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表彰、奖励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