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麦林科普专项基金章程
中国科普作家网 2014-01-20 12:52
王麦林科普专项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王麦林科普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繁荣科普创作事业,鼓励中国科普作家更好更多地创作出优秀科学文艺作品。
第四条 本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来源于王麦林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发起人为王麦林,基金管理者是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本基金管理者是王麦林科普专项基金捐赠协议签约人,其单位法人对本基金负全责。
第六条 本基金永久设在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单立科目,为不动本基金。
第七条 本基金管理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东3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优秀科学文艺作品;
(二)支付奖励活动组织工作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由若干名(单数)成员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每届任期为三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本基金管理小组依照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在组织程序方面接受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小组成员原则上须是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会员,其构成为:
(一)热心于中国科普创作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科普创作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主要捐助人;
(四)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小组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者和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报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管理小组换届改选时,由基金管理者与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本届管理小组选举产生新一届成员。选举结果报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罢免、增补成员须经管理小组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管理小组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管理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小组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
(六)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组长、副组长和成员;
(三)制定本基金使用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听取、审议组长的工作报告,检查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召开基金管理小组会议。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组长召集。
第十六条 管理小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组员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须经出席小组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选举或罢免组长、副组长;
(二)修改章程;
(三)有关基金使用的规定。
第十七条 管理小组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人员审阅、签名。
第十八条 本基金管理小组成员不领取报酬。
第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小组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条 本基金管理小组组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小组会会议;
(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其构成包括:
(一)个人捐款;
(二)银行存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管理者负责:
(一)管理本基金账目;
(二)参与商议管理小组成员的产生;
(三)监管本基金用途;
(四)执行奖励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管理者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管理者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如发生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情况,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者遵守捐赠协议予以纠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管理者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管理者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管理者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基金管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十条 本基金管理者进行财务审计时应包括本基金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管理者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上级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基金管理小组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基金管理者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0日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普作家协会。